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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视界|上海市虚拟货币案件调查

imtoken知乎 2023-03-26 07:5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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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2022年4月13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书》公告。 首先,公告肯定了NFT等区块链技术带来的创新。 其次,再次强调严防相关行业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风险,包括变相从事被禁止的ICO代币发行业务、变相发行和交易金融产品、变相设立交易所、不使用虚拟货币等。如比特币、Tether等。作为估值和结算工具等。虽然我国没有出台虚拟货币等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但近年来陆续出台的行业规范和部门规章通知提供了指导从另一个层面审理涉及虚拟货币的案件。 本文将整合2021年至今上海市虚拟货币相关判例,结合法院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分析虚拟货币交易案件中值得关注的重点问题,希望能够清晰呈现供读者参考 目前,上海地方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思路。

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将关键词限定为“虚拟货币”、“民事案由”、“2021”、“2022”,共检索到约1000件案例,其中主要案由为私人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大致数量如下(可能存在一定误差,具体以中国裁判文书网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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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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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关键词限制在上海地区后,一共检索到近60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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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地区)

本文将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分析其中涉及的关键法律问题,供大家参考。

第1部分

实质性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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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的效力

多数法院在判决中已经确定了合同是否有效,少数法院在判决中没有直接确认。 其中,无效合同所占比例居多,尤其是买卖合同纠纷。 以“买卖合同纠纷”案由为例,除标的物为虚拟货币“矿机”的12起案件之一外,法院认定合同无效的比例达到100%在其余情况下。 在“矿机”案中,法院之所以认定合同有效,是因为法院认为“矿机”具有商品属性。 其余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案例中,大部分文件引用了2017年七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涉案合同被判定无效,理由是违反公序良俗。

当然,在这60起案件中,也有少数案件法院判决合同有效。 例如,长宁区法院于2021年2月9日作出(2020)沪0105民初11854号判决,直接承认相关合同的效力。 法院在文书中解释说:“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委托理财合同关系的存在无异议,该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和强制性规定,并且应该是合法有效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此外,在某些案件中,法院虽然并未明确认定合同有效,但也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例如,浦东新区法院于2021年2月8日作出的(2020)沪0115民初88804号判决书中,虽然法院并未直接承认涉案虚拟货币委托购买合同的效力。 ,最后援引了民法典第一条。 第920条、第924条、第929条第1款,即以被告未履行受托人职责,致使原告蒙受损失为由。 支付投资资金和利息损失。

综上所述,法院只有4-5个案件涉及虚拟货币交易的合同有效,在大多数情况下,法院仍倾向于认定相关合同无效。

二、无效后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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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在大多数情况下,法院更倾向于认定涉及虚拟货币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因此我们将在下文结合本案情况探讨合同无效所造成的法律后果。

(一)依法退还款项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撤销或者确定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折价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当事人均有过错的中国法院受理泰达币案件吗,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后,双方应先返还对方的财产,即双方因合同而获得的虚拟货币和金钱,应以同样的方式返还对方。 但笔者在查阅相关案例后发现,在出现纠纷的案件中,很少有法院会要求获得虚拟货币的一方归还虚拟货币。 这可能有几个原因:

首先,虚拟货币已经灭绝。 从纠纷案例来看,双方纠纷的起因是平台跑路或平台涉黑导致虚拟货币无法兑换或提现。 这时候,虚拟货币本身就已经丢失了。 0112闽初15465号案称“根据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原告张某已就涉案合同取得相应的‘bsn币’或其他替代虚拟货币的财产价值的,还应当返还但是,鉴于原被告双方均表示‘bsn币’在上线前已经下架,根据本案证据,该币种的具体交易金额上述'bsn币'或其他替代虚拟货币以及是否还有可退金额中国法院受理泰达币案件吗,故本案不能办理上述'bsn币'或替代虚拟货币的退货。”

其次,虚拟货币难以执行。 抛开为非法目的出售的中心化“虚拟货币”,如果涉及的标的物与比特币、以太坊等通常意义上的虚拟货币类似,均基于区块链技术,具有高度保密性和不可追踪性。 因此,法院传统的保全和执行措施很难在虚拟货币领域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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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虚拟货币价值不被认可。 例如,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2021)沪01民终11448号案件中,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协议,一方以支付虚拟货币的方式购买了卖方的汽车,但卖方收到虚拟货币后未遵守协议。 送车。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虚拟货币不仅不具有货币属性,也不具有使用属性,因此不具有“以物易物”的功能。 故判决合同无效,驳回支付虚拟货币一方要求卖方承担违约金的请求。

综合以上对双方不能退货情况的分析,按双方过错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大多数当事人在购买、委托购买或委托投资虚拟货币时明知标的物为虚拟货币,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法院会认定当事人也有一定的责任,应承担部分责任。损失。 利息损失不予支持或由交易对方按一定比例承担。 宝山区法院于2021年5月27日作出的(2021)沪0113民初7168号判决书认为,“……因虚拟货币交易属于违法行为,原告投资损失5.06万元,原告、被告均有过错,本院确认原告、被告各承担一半损失,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5300元。”

(2) 按承诺返还款项

在虚拟货币委托理财案例中可以看到,受托方往往在承诺保底本金和利息后,却因各种原因未能按时支付利息或偿还本金。 双方再次达成还款协议或签订欠条。 虽然涉及虚拟货币的合同本身可能在当时无效,但后续的欠条或承诺是双方单独达成的协议,不受之前涉及虚拟货币的合同无效的影响。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9日作出的(2021)沪01民终16047号判决书称:“上述协议实为以数字货币比特币为标的的委托理财协议。事,且有担保条款,因标的物违法,最低保证条款亦违法,故该协议应视为无效。但事后双方签署欠条,约定由卢某赔偿卢某对受托理财期间造成严重损失的谅解备忘录,赔偿金额为60BTC,并就逾期还款情况下的摊销期限、计息标准、贴现折算标准等作出约定,相对独立,且《财务顾问协议》的无效不影响和解补偿协议的效力,借条内容不违反公序良俗,故应承认有效。” 可见,虽然部分法院针对虚拟货币否认虚拟货币的货币属性,但承认其作为物品的财产属性。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也有不承认虚拟货币的货币属性和财产属性的案例,比如上文提到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立(2021)沪01民终11448号案。

第2部分

程序层面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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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部分虚拟货币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或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可能涉及刑事犯罪,本次将涉及到刑事和民事程序的选择。 在处理这一问题时,主要的司法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涉嫌经济犯罪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若干规定》)。 此外,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民商事九纪要》)也有专门的第12章,对“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提出了重要的指导意见。 . 从我们检索到的司法案例来看,主要有两种处理方式:

一是驳回起诉,将案件移交侦查机关。 其司法依据主要是《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以经济纠纷案件受理,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涉嫌经济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 例如,2021年12月30日,崇明法院作出(2021)沪0151民初9099号裁定书称,因本案中“解锁奖励按被邀请人认购比例计算,邀请人被锁定的部分等量解锁,该机型涉嫌传销,其上游人员和涉案APP涉嫌传销,公安机关应当优先处理。 故驳回原告起诉,并将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二是民事案件审理程序不受刑事案件影响,继续审理。 其司法依据主要是《若干规定》第一条:“同一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涉及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以及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发现与本案有关但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线索和材料,应当移送涉嫌犯罪的线索和材料。向有关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 例如沪字(2021)沪01民终7438号判决书中,“虚拟货币”投资平台在停牌前已退出,相应的投资款已投入XX公司,形式为与刘某某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涉嫌犯罪无关,本案无需等待相关刑事案件审结,刘某某提出的相应上诉理由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会接受的。”

结语

笔者综合全国尤其是上海地区的判例后发现,在虚拟货币在全球范围内日益普及的大背景下,相关类型的案件数量也在逐年增加,数量不断增加。从2017年的200多块增加到2021年的近千块。近几年由于NFT和DeFi的火爆,同时虚拟货币的火爆也起到了互补的作用。 相关信息一次又一次登上热搜或新闻媒体。 截至目前,虽然还没有针对虚拟货币的相应法律法规,但从大量案例中可以看出,法院对相关交易合同的效力往往持否定态度。 因此,笔者再次提醒读者,投资决策应由读者自行决定。 需要根据自身情况和抗风险能力做出理性审慎的决策。

结尾